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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规定

信息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日期:2016-11-2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公正、及时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及农业部颁布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大麦。


第二章 品种审定委员会

第四条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设立江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品审会),负责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
第五条 省品审会由农业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分委员和专家。委员和专家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以上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届中委员、专家可以调整。
省品审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
第六条 省品审会设立办公室,办公室挂靠江苏省种子管理站,负责省品审会的日常工作,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第七条 省品审会设立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大麦等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由委员和专家组成,委员5-9人。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省品审会设立专家库。
第八条 省品审会设立主任委员会,由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主任委员会委员,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组成。 主任委员会委员为职务出任。
第九条 省品审会所需的日常经费,列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专项经费预算。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 申请品种审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向省品审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江苏省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种子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
第十一条 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改良的;
(二)与现有品种(已审定通过或省品审会办公室已受理的其它品种)有明显区别的;
(三)遗传性状相对稳定;
(四)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
(五)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名称;
(六)申请者已完成同一生态类型区2年以上(含2年)、多点的品种比较试验。稻、小麦、玉米品种比较试验每年不少于10个点,棉花、大豆、油菜、大麦每年不少于5个点。
第十二条 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向省品审会办公室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作物种类和品种名称、申请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号码、传真、国籍;品种选育的单位或个人等。品种名称与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中使用的名称应一致;
(二)品种选育报告,包括亲本组合以及杂交种的亲本血缘关系、选育方法、世代和特性描述;品种(含杂种亲本)特征描述以及标准图片;建议的试验区域和栽培要点;品种主要缺陷及应当注意的问题;
(三)品种比较试验报告,包括试验目的、试验品种、试验设计、承担单位、抗性鉴定、品质分析、产量结果及各试验点数据、汇总结果等;
(四)品种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
(五)转基因检测报告;
(六)转基因棉花品种还应当提供农业部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十三条 省品审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请材料60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夏熟作物受理申请时间为每年5月15日至7月31日;秋熟作物受理申请时间为每年10月15日至12月31日。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省品审会办公室通知申请者在30日内提供试验种子。逾期不提供试验种子的,视同撤回申请。
    对于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者在接到通知30日内陈述意见或予以修正,逾期未回复的视同撤回申请;修正不合格的,驳回申请。
第十四条 省品审会办公室应当在申请者提供的试验种子中留取标准样品,交农业部和省品审会办公室指定机构保存。


第四章 品种试验

第十五条 品种试验包括以下内容:
(一)      区域试验;
(二)      生产试验(含丰产示范试验);
(三)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以下简称DUS测试)。
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由省品审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具体试验办法由省品审会制订并发布。丰产示范试验由申请者组织,报省品审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区域试验应当对品种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生育期、品质等农艺性状进行鉴定,并进行DNA指纹检测、转基因检测。稻、小麦、玉米品种的区域试验在同一生态类型区不少于10个试验点,棉花、大豆、油菜、大麦品种的区域试验在同一生态类型区不少于5个试验点,重复不少于3次,试验时间不少于两个生产周期。
第十七条 生产试验应当在区域试验完成后,在同一生态类型区,按照当地主要生产方式,在接近大田生产的条件下,对品种的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等进一步验证。
每一个品种的生产试验点数量不少于区域试验点数,试验重复不少于2次,每品种每重复的种植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试验时间不少于1个生产周期。
第十八条 DUS测试与区域试验同步,按相应作物测试指南要求进行。
第十九条 进入生产试验的品种,申请者根据品种特性,在适宜生态区同步组织丰产示范试验。稻、小麦、玉米品种的丰产示范不少于3个试验点,棉花、大豆、油菜、大麦品种的丰产示范不少于2个试验点,每个丰产示范试验点的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试验时间不少于1个生产周期。
第二十条 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承试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的试验用地、仪器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一条 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对照品种应当已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在生产上大面积推广应用,具备良好的代表性。
第二十二条 抗逆性鉴定、品质检测、DNA指纹检测、转基因检测、DUS测试等由省品审会办公室指定测试机构承担。
第二十三条 省品审会办公室定期组织开展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和丰产示范试验考察,检查试验质量、鉴评品种表现,并形成考察报告。
第二十四条 每一个试验周期结束后,省品审会办公室应当在60日内汇总试验数据,召开试验总结会议。根据试验汇总结果、考察报告,确定品种是否终止试验、继续试验、提交审定,并在会议结束后将品种处理结果及时通知申请者。
第二十五条 鼓励种子企业开展商业化育种,实行品种审定绿色通道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品审会制定。


第五章 审定与公布

第二十六条 对于完成试验程序的品种,省品审会办公室应当在试验总结会议结束后30日内提交省品审会专业委员会初审,专业委员会应当在60日内完成初审。
第二十七条 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实行专业委员会初审和主任委员会审核制度。稻、小麦、大麦品种初审由15名委员(专家)参加, 棉花、油菜、玉米、大豆品种初审由13名委员(专家)参加,专家在专家库中随机产生。
第二十八条 建立初审回避制度。专业委员的回避,由省品审会办公室决定;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回避后,由省品审会办公室指定一名副主任或者委员主持会议。
第二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召开会议初审品种,到会委员和专家达到会议规定委员(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有效。会议采用无记名差额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超过参会委员(专家)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品种,通过初审。
专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要求申请者到会解释品种的相关问题。
 第三十条 初审通过的品种,由省品审会办公室将初审意见及各试点试验数据、汇总结果在省级农业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
 第三十一条 公示期满后,省品审会办公室将初审意见、公示结果提交主任委员会审核。主任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审核。主任委员会审核通过的,通过审定。
第三十二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由省品审会办公室将品种名称等信息报农业部公示。公示结束后,由省品审会办公室审核品种命名、编号、颁发证书,省农业委员会公告,并在公告发布后30日内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品种审定编号为审定委员会简称、作物种类简称、年号、序号,其中序号为二位数。
审定公告公布的品种名称为该品种的通用名称。禁止在生产、经营推广过程中更改该品种的通用名称。
 第三十三条 审定未通过的品种,由省品审会办公室在30日内通知申请者。申请者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省品审会办公室提出复审。省品审会应当在下一次审定会议期间对复审理由、原审定文件和原审定程序进行复审。省品审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复审前再安排一个生产周期的品种试验。
省品审会办公室应当在复审后30日内将复审结果通知申请者。
第三十四条 江苏省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大麦的品种审定标准,由省品审会制定,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品种退出

第三十五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
(一)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因不可克服的种性缺陷导致生产事故,存在生产安全隐患的;
(二)审定时间超过10年,且失去推广应用价值的;
(三)种性退化,特征特性与品种审定公告、标准样品明显不符的;
(四)未按要求提交标准样品的;
(五)品种权人主动申请退出的;
(六)其它原因需要退出的。
第三十六条 审定时间超过10年,仍有推广价值需要继续应用的品种,由品种育成者、品种权人或推广部门等提出申请,经相关专业委员会审核,省品审会批准同意,可以延期退出。
第三十七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科研教学单位、种子企业、品种育成者、品种权人、品种使用人等均可以向省品审会办公室提出品种退出建议,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八条 省品审会办公室根据品种退出建议,对建议退出品种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结果提交省品审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初审。
第三十九条 省品审会专业委员会召开会议初审退出品种,到会委员数应达到初审会议规定委员(专家)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会议有效。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退出的有效表决票数达到参会委员(专家)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品种,初审通过。经初审同意退出的品种,通过省级农业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
第四十条 公示期满后,省品审会办公室应当将专业委员会初审意见、公示结果,提交省品审会主任委员会审核。经审核同意的,由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公告退出。在公告发布后30日内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一条 公告退出的品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生产,一个生产周期后停止经营、推广。省品审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经营、推广。
第四十二条 引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退出参照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申请者在申请品种审定过程中有欺骗、贿赂等不正当行为的,三年内不受理其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品种试验、审定单位及工作人员,对在试验、审定过程中获知的申请者的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提供申请品种审定的种子或者谋取非法利益。
第四十五条 品种试验承担单位弄虚作假的,取消承担品种试验资格,并依法追究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品种试验、审定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在品种试验和品种审定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从相邻省、直辖市同一生态区可以引种通过省级审定的品种,引种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九条 从境外引进的农作物品种和转基因农作物品种的审定权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农林厅2002年7月29日公布的《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规定》(苏农业〔2002〕21号)和江苏省农业委员2009年10月30日公布的《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退出管理办法》(苏农规〔2009〕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