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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发明类)暂行规定

信息来源: 科学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2-03-08 浏览次数:

一、推荐条件  

拟推荐发明类奖的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1.前人所没有的;2.先进的;3.经过实践证明可以应用的。“前人所没有的”,是指推荐教育部科技进步奖发明类的项目(以下称推荐项目)的创造性技术内容是国内外所没有的,或者虽属国内外已有,但尚未公开的。这里所说的“未公开”,是指推荐项目的发明者以书面形式公布其创造技术内容前,不曾有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或者通过其他途径为发明者所知悉。“先进的”,是指截止申报日期止,推荐项目在下列方面的综合水平优于国内外已有的同类技术:(1)创造性及科学技术水平;(2)性能(性状)及技术、经济指标;(3)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经过实践证明可以应用的”,是指推荐项目的成熟程度和实用效果符合下列条件:(1)项目的成熟程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a)经过中试或者相当于中试以上规模的生产、实施;(b)已通过产品鉴定或者验收;(c)已为科研、生产、国防等领域广泛采用。(2)项目的实用效果应当根据生产、实施及推广状况,已经获得的或者预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是否存在毒副作用、公害和其他问题,进行综合评价。 就药品、食品等直接关系人身和社会安全的项目报奖时,必须事先按照国家规定经有关机关审批。

二、奖励标准:

1.一等奖:国内外首创并有重大创新的项目,其先进性属国际领先或先进,实用效果突出。 2.二等奖:国内外首创(包括虽属国内外已有但尚未公开的)并有重要创新的项目,其先进性属国际先进,实用效果显著。 3.三等奖:已有技术组合但有明显创新的项目,其先进性属国际先进,实用效果较显著。

符合上述原则下,可以根据其完成难度、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涉及专业知识的广度和深度及其对科技进步的作用和影响等因素,在相应奖励等级的基础上提高或者降低一等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