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意见》(苏发[2000]3号)精神,我省设立并组织实施江苏省高技术研究计划(以下简称高技术计划)。为规范高技术计划管理,实现计划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公正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技术计划是我省科学技术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技术计划的宗旨是,从我省高技术产业化的需求出发,集中精干科研开发力量,围绕高技术领域,跟踪国际先进水平,开展前瞻性、前沿性和创新性研究,并在我省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的若干重点技术领域有所创新和突破,显著提高我省高技术持续创新能力,为加速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培育及产业技术的升级打下基础。
第三条 高技术计划的目标是,在选定的研究方向上创新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能引导产业化的重大高技术,培育一批高新技术产业新的增长点,运用高技术改造一批传统产业,造就一批从事高技术研究开发及产业化的创新和创业人才。
第四条 高技术计划以信息技术、材料技术、生物技术、先进制造技术、农业高技术、资源环境技术等为重点领域,与国家863计划以及国家和江苏省科技攻关计划等有机衔接。
第五条 高技术计划由江苏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和江苏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共同负责管理。省科技厅负责高技术计划的指南制定、组织申报、专家咨询、计划下达、协调管理、检查评估、经费使用追踪监管、项目验收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审批高技术计划经费的预决算,根据财力情况,安排专项资金扶持高技术计划项目,协调市、县财政确保项目经费的及时到位,会同省科技厅检查监督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六条 高技术计划项目的立项基本条件:
1.项目属于《江苏省高技术计划项目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重点支持的领域,处于高技术研究前沿,并有创新性和一定的技术可行度,对提高我省高技术研究开发和持续创新能力具有推动作用;
2.项目成果应用前景明确,有利于攻克我省国民经济建设中的热点和重点技术难题,经济、社会和生态预期效益显著,对培育高新技术新兴产业和改造传统产业具有带动效应;
3.项目实施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为主体,鼓励与科技型企业结合联合承担,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4.项目承担单位研发能力强,具有良好的项目前期工作基础和较好的基础研究条件,拥有能开展高技术研究的骨干力量,一批稳定而素质高的科研开发人员队伍,项目的实施能促进优秀高技术研发人才培养;
5.项目负责人事业心强,具有科学精神和较强的职业道德,具有较高的学术和专业技术水平、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或有以往承担国家、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经历和实绩。
第七条 高技术计划立项程序
1.项目申报:高技术计划项目的申报,对申报单位一视同仁,公平竞争。申报单位根据《指南》确定的重点支持领域,按照要求编写《科技项目计划设计任务书》,经申报单位的主管部门(省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厅局)审查、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推荐上报省科技厅。省辖市组织的项目,由省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项目申报情况及项目简介会同级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2.专家咨询:高技术计划项目在立项前须进行专家咨询。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技术和管理专家,采取通讯咨询、会议咨询或论证咨询等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专家咨询,提出建议立项的备选项目,并对备选项目进行审定。对符合招投标条件的项目,采取招投标方式组织。具体按《江苏省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进行。
3.合同签订:经审定的高技术计划项目在正式计划文件下达前,均须由省科技厅(甲方),项目承担单位(乙方)和项目保证单位(主管部门,丙方)签订科技项目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研发任务、考核内容及各方承担的相应义务责任。若项目承担单位提出无法落实合同规定的条款,省科技厅将会同省财政厅取消该项目,并按规定予以处理。
4.计划下达:经审定的项目在签定合同后,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正式下达项目计划并向社会公布(保密内容除外)。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八条 高技术计划由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具体管理和实施。并积极探索实行课题制管理。
第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所在省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属省有关厅局担任,其基本职责是:
1.受省科技厅授权或委托,负责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组织协调与监督检查;
2.定期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年度经费预算,协同省科技厅进行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或评估;
3.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配套科技经费。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职责是:
1.严格执行项目合同和计划任务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2.接受省科技厅和项目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3.填报省科技厅制发的科技计划统计调查等有关表格;
4.定期报告项目执行、经费年度决算以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等情况。
第十一条 对于涉及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的高技术计划项目,原则上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牵头组织实施,其他承担单位协助。各承担单位之间应有明晰的任务分工和实施目标,其项目经费的使用安排原则上根据经费与任务相适应的要求合理划分并应有相应的划分协议。上述有关资料应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如有重大分歧意见应及时书面报告省科技厅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 高技术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家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的实施进度、经费使用、单位间协作等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协调解决项目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项目继续进行、终止、撤销等意见。
第十三条 高技术计划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其承担单位如需对合同中所列的计划目标、内容、进度、经费等进行调整,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不得自行变更,经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同意后,按调整后的计划或目标予以实施。
第十四条 高技术计划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撤销。
1.经理论或实践证明,项目所选技术路线不合理或已无实用价值,或国内已有相同或更高水平的科技成果并实用化;
2.项目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侵权行为,经调解无效;
3.承担项目的技术骨干配备发生重大变化,使研究无法进行。
第十五条 申请撤销的项目,其承担单位应对已开展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已取得的成果等进行总结,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项目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明确意见后,报省科技厅会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建立高技术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每半年将项目执行及进展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并经主管部门审查并汇总集中后报省科技厅。其执行情况将作为该项目分年度拨款和获得滚动支持的主要依据,并与项目承担单位和主管部门进一步争取新上项目挂钩。计划执行情况汇总后,书面报送省财政厅。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十七条 高技术计划项目在执行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验收工作程序及要求如下:
1.项目验收工作须在合同完成后的三个月内完成;
2.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有关工作总结并准备验收资料的基础上,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3.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全部项目验收资料,对其审查合格的项目向省科技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4.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在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的基础上,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主持项目验收。验收原则上在对项目研究开发成果完成成果鉴定(或客观评价)的基础上进行;项目验收专家组提出验收意见。
5.省科技厅批准项目验收结果。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下列完整的验收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项目成果(包括专利、论文、样品、样机、应用技术、动植物特色新科技、新品种等),供验收组成员审查:
1.项目合同书和计划任务书;
2.项目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及项目成果鉴定报告;
3.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总结、技术报告和检测报告;
4.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5.项目经费决算表及审计报告;
6.项目验收信息汇总表。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以签订的项目合同和批准的计划任务书约定的考核目标和内容为基本依据。验收组应对项目取得创新突破、产生的发明创造、科技成果应用效果或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成长、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作出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同时,验收组成员应维护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完成项目验收后的3个月内,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项目成果应用实施计划或下一步滚动实施的建议,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鼓励成果迅速转化,帮助通过成果竞卖等方式将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高技术计划经费实行省财政投入、项目主管部门配套、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等多渠道筹集。其中,项目主管部门一般应按1:0.5落实配套经费。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按项目合同编制经费预算,根据项目研究开发内容及实施进度,采取一次性或分年度拨付的方式下拨项目经费。同时,检查、监督配套资金、单位自筹资金的落实情况和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配套资金、单位自筹不按期到位的,下年度省拨经费不予下达。
第二十三条 高技术计划项目经费主要用于与高技术研究相关的设备购置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资料印刷费、租赁费、差旅费等,不得用于人员工 资及其他与项目无关的费用开支。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定期向项目主管部门上报项目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和统计报表,并提出项目下年度经费预算。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监督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并按要求每年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编报汇总项目经费使用情况以及各类统计报表,下年度项目经费预算等。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项目合同,或因非不可抗拒原因致使项目无法进行的,应将全部省拨经费退回省财政厅。经批准撤销的项目,清理后的省拨款余额上交省财政厅。上述经费继续用于支持高技术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对在高技术计划实施中取得重大突破、发明和其他科技成果的单位及个人,省科技厅可视情况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七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将加强对高技术计划项目的跟踪管理,对按计划实施、研究开发取得重大创新或突破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其他计划渠道择优集成支持。承担单位在通过验收之后的二年内,有义务按要求上报有关统计报表。原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有关报表的汇总和上报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