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国家环保总局近期拟遴选部分单位作为从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推荐单位,为组织好申报和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中的至少一项:
(一)长期从事国家和地方有关行业规划的编制、研究等工作,具备一定数量环境保护专业人员,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划和设计单位;
(二)具有规划环评相关工作基础(包括科研成果、课题、专著、论文等)的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
(三)在环境影响评价方面有良好的实践基础、具备一定规划环评技术储备,致力于在规划环评方面有进一步拓展的环评单位。
二、拟申请的单位应提交简要书面说明材料,并附《规划环评相关工作业绩情况汇总表》一份。此外,环评单位须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复印件;非环评单位须提供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采取单位自荐和地方(或部门)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我校通过教育部申报推荐。
以上材料请于2006年6月12日前报科技处项目科
联系电话:8439572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