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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农业大学术规范》《南京农业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2-03-08 浏览次数:


各学院、各单位:

为加强学校学风建设,规范学术行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文件精神,学术规范委员会对《南京农业大学学术规范(试行)》(校学术〔20184号)、《南京农业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校学术〔20184号)进行了修订,经学术委员会八届九次全会审议通过,形成了《南京农业大学术规范》《南京农业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广大教职工和学生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1.南京农业大学学术规范

2南京农业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南京农业大学学术委员会

2022112

 

 

 

附件1

南京农业大学学术规范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学风建设,规范学术行为,强化学术诚信和学术自律意识,营造良好学术氛围,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文件精神,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南京农业大学全体教职员工、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和学生,及其他受南京农业大学委托开展学术活动的人员应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第二条所涉人员从事学术活动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以下学术规范:

(一)尊重知识产权,在学术成果中引用他人成果,必须注明出处,不得损害被引用人的权益;引用他人尚未发表的研究思路和结果,必须经过被引用人同意,并注明被引用人的名字或出处;引文原则上应使用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凡转引他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著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二)发表学术成果应依照各资助机构的相关规定,如实标注获资助情况,禁止一稿多投和重复发表。

(三)学术成果(作品)的署名应按照对成果所作贡献大小或遵从学科署名惯例或完成人共同约定,来确定合作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署名顺序。署名者须对研究成果承担相应的责任,若约定分担的责任不同,应在作品中以适当方式加以说明。

(四)在科研立项、评审、验收和成果鉴定及奖励申报等活动中,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原则如实申报,确保材料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

(五)认真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性,在参与推荐、评审、论证、鉴定、评奖、学位论文答辩等学术评议活动中,应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决抵制各种不良影响和干扰。

(六)对涉密的学术事项、研究进展、学术成果等,应按照国家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严格保密。须经过有关学术机构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在完成论证和鉴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对外公布。

(七)在学术、科研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生物安全及实验伦理等方面的规定。在生物学实验,尤其是涉及到病原、动物和人类的科研活动中,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和科学伦理道德方面的要求。

(八)其他学术界共同遵循的学术规范。

第四条 本规范第二条所涉人员应防范和避免下列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等。

(四)故意夸大研究基础、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济效应,隐瞒技术风险,造成巨大负面影响。

(五)故意降低目标任务和约定要求,以不相关成果冲抵交差。

(六)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

(七)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论文或者组织论文代写

(八)对同一实验数据、方法、样本、图表或论点等在正式出版物上进行两次及以上发表(不包括对同一数据用新方法、新思路进行重新分析,或对已发表的结果与新结果的比较分析)的行为。收录在未公开出版的会议论文集或会议专刊中的论文,重新在正式出版物上发表的,不属于重复发表。

(九)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称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十)违反科技伦理规范

(十一)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章 教育与实施

第五条 学校制定和实施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和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全校学风建设、学术规范实施和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校学术委员会设立学术规范委员会,负责受理、调查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受理、复查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存在重大异议的申诉,承办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转交或督办的学术不端行为举报,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学术不端行为举报的调查。

第七条 校党委教师工作部、人力资源部(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生院、教务处(教师发展与教学评价中心)、学生工作处、国际教育学院等部门应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第八条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九条 项目评审、人才培养等工作中,应规范工作程序,加强信息技术手段利用,及时公开信息,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十条 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重大课题和其他有专门要求的科研项目,应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四章 附

第十二条 本规范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农业大学学术规范(试行)》(校学术〔20184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南京农业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强化学风建设、规范学术行为,营造良好学术氛围,促进学校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南京农业大学学术规范》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农业大学全体教职员工、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和学生,及其他受南京农业大学委托开展学术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全校学风建设,学术规范的实施和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学术规范委员会,负责受理、调查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受理、复查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存在重大异议的申诉。

第五条 校学术规范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挂靠科学研究院,具体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协助学术规范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秘书处由组织部、党委教师工作部、监察处、人力资源部(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教务处(教师发展与教学评价中心)、科学研究院、人文社科处、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处、计财与国有资产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党委教师工作部、人力资源部(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科学研究院、人文社科处、研究生院、教务处(教师发展与教学评价中心)、学生工作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等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对学术不端行为举报的调查和复查等相关事宜。

第二章 受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校学术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实名举报本办法适用对象的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涉嫌本办法规定的学术不端行为的事项。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四)举报人提供真实、准确的联系方式。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收到符合要求的举报后10个工作日内,由校学术规范委员会主任指定3名委员对举报学术不端行为的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涉嫌学术不端行为,且证据线索具体、明确的,校学术规范委员会予以受理;认为不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或证据线索不够具体、明确的,或者被举报的学术行为不在本办法受理范围内的,校学术规范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八条 校学术规范委员会决定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被举报人、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同时告知实名举报人。校学术规范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的,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举报人。

第九条 举报人认为校学术规范委员会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的,可以向校学术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校学术委员会应当要求校学术规范委员会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校学术委员会认为不受理理由不能成立的,正式(书面)通知校学术规范委员会受理,校学术规范委员会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受理并按本办法第八条处理。校学术委员会认为不受理理由成立的,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举报人。

第三章 调

第十条 调查与取证。

校学术规范委员会决定受理后5工作日内,成立调查组,独立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调查组由校学术规范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专家组成(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同行专家不少于3人,必要时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调查组组长由校学术规范委员会主任指定,主任参加调查的,由主任担任组长。

(一)调查组成员与举报人、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举报人、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调查组成员的回避由校学术规范委员会主任决定,校学术规范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校学术委员会决定。

)调查组人员确定后,组长召集调查组成员拟定调查方案,明确调查的主要任务与要求。

)调查取证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举报人、被举报人及证人,保护其合法权益。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有义务配合调查,向调查组说明事实、提供证据材料,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四)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五)证据包括被调查人的陈述或辩解、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调查组应分析有关证据,认真鉴别,防止错证和伪证。所有调查活动均需制作笔录,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字。

)调查取证工作一般应在受理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可由调查组书面提出延长调查申请,经校学术规范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60个工作日;如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继续延长调查期限的,由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决定。

第十一条 调查中止与终结。

(一)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二)被调查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接受调查的,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调查。中止调查的期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三)在调查中发现案件受理依据不实,不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调查终结;经过两次延期仍未取得学术不端行为的实质性证据,调查终结。调查终结后调查组应出具调查终结书,同时告知实名举报人。

第十二条  调查报告。

)调查组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后,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调查报告应送达被举报人。被举报人如果同意调查报告及应承担的责任,应签署同意意见书;如有非原则性的不同意见,可在调查报告上作出相关说明后签署同意意见书;如有非原则性的不同意见,但又拒绝在调查报告上作出说明并签署同意意见书的,适用留置送达。

)被举报人对调查报告不服的,自调查报告与其见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校学术规范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并提供新的相关证据。校学术规范委员会在收到复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该复议申请。对于受理的复议申请,按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进行补充调查。

第四章 认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校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校学术委员会自收到调查报告6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等。

)故意夸大研究基础、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济效应,隐瞒技术风险,造成巨大负面影响。

)故意降低目标任务和约定要求,以不相关成果冲抵交差。

)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

)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论文或者组织论文代写。

)对同一实验数据、方法、样本、图表或论点等在正式出版物上进行两次及以上发表(不包括对同一数据用新方法、新思路进行重新分析,或对已发表的结果与新结果的比较分析)的行为。收录在未公开出版的会议论文集或会议专刊中的论文,重新在正式出版物上发表的,不属于重复发表。

)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违反科技伦理规范。

十一)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五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藏匿、伪造、销毁证据,干扰、妨碍调查工作。

(二)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的。

(三)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的。

(五)已发生过学术不端行为并受过处罚,再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七)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情形。

第十六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的,可酌情认定为情节轻微:

(一)过失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五)通过全国性媒体公开作出严格遵守科学技术活动相关国家法律及管理规定、不再实施违规行为的承诺。

)其他可以给予从轻处理情形。

第五章 处

第十七条 处理决定。

(一)处理建议。校学术委员会经集体讨论形成处理建议。讨论处理建议时应有校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出席,且作出的处理建议必须经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投票决定同意方为有效。

(二)处理决定。学校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处理建议、听证笔录等相关材料讨论作出处理决定。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决定应于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交相关职能部门执行,同时送达相关当事人、告知实名举报人。处理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三)送达。处理决定应当送达当事人,并以适当的方式在适当的范围内通报。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当事人确实难以联系的,可以通过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四)保存与保密。相关程序文件、原始记录、材料及证据等均应及时归档和保存,保管期限二十年,并交纪检监察部门备存。在学校作出处理决定之前,一切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荣誉称号、导师资格等的,学校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机构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学生管理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出具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二十条 对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术成果,未出版发表的取消出版发表,已出版发表的应公开声明曾受学术不端行为影响并予以撤回。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侵犯其他单位或个人权益的,应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第二十一条 对已毕业离校的学生,毕业后发现其在校期间有学术不端行为应受到处理的,将处理决定通知其所在学习或工作单位。

第二十二条 对在校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一经发现并查实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取消其在校访问或进修的资格,同时通知并移交有关材料至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三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并消除影响。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虚假举报,举报人应负责消除影响,并承担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举报人非本校人员的,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六章 复

第二十五条 举报人或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后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异议或复核申请。

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收到异议或复核申请后,召开会议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另行组成专家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的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由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农业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校学术〔2018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未作规定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