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限项规定:
1、申报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含任务或课题);
2、973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改革前计划”),以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转基因)、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项目(含任务或课题);
3、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也不得参与申报项目(含任务或课题);
4、项目骨干的申报项目和改革前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在研项目总数不得超过2个;
5、计划任务书执行期(包括延期后的执行期)到2017年6月30日之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不在限项范围内。
二、申报人资格审查:
1、申报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57年1月1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2、青年科学家项目(共4个专项)不设课题,项目负责人与参与人均为1982年1月1日以后出生。青年科学家项目负责人须同时具有高级职称和博士学位;
3、项目组成员身份分为四种:A:项目负责人;B:课题负责人;C:项目骨干;D:其他人员。,其中,ABC三类人员参与查重,D类人员主要关注是否违反工作时限要求(每年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12个月);
4、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一致分为ABCD四类;973和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的参与人员等同于项目骨干;
5、如之前没有任何在研项目,仅在2016年作为项目骨干参加,2017年仍可申报(包括以项目负责人身份),但项目工作时间之和不得超过12个月。
6、预申报书中所有人员须与最终任务书一致,不得变更。对于人员资格审查,应从严要求。

*注:2016年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申报。
三、申报材料相关要求:
1、项目联合申报协议上须项目、课题负责人共同签字,并注明签署时间,不可使用个人印章。
2、参加单位承诺函、联合申报协议原件至少需要一式六份,建议留足备用。
3、原则上,我校有牵头组织项目团队的,本校团队或个人不得再参加外单位团队;申报过程中出现意见不统一情况时,先提交所在学院组织协调,跨学院统筹由科研院组织协调。
4、科研院提供承诺函、联合申报协议统一模板,各项目课题应按照所申报专项的管理部门具体要求,进行适合性、必要性修订。
5、参加外单位牵头项目的承诺函、联合协议在加盖学校印章前,应先由本人签字,并报所在学院主要领导签章备案。